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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用語勿矯枉過正

 張安蕎/北市(自由業)

   近來台中市政府的公文用語過於艱深且多回覆不當,引發訾議,司法裁判書也遭批評文言參雜、太過八股。

  筆者以為,公文屬於應用文,言簡意賅、精確用字本來就是其書寫原則,而法律文書,嚴謹扼要更屬必要。若因為「看不懂」便要求改為使用淺顯易讀的白話文,則不難想像任意用字、無既定格律的後果,文書必定失之大雅,冗長徒增篇幅,終招致笑柄。況且各行各業,皆有其專業語法,例如醫藥用品成分標示,皆為艱澀的專有名詞,豈不也應一同改為民眾看得懂的用語?

  公文裁書的確不應過分雕琢字句,導致閱讀者的困擾,然而,要改的絕不是使用精簡的文言書寫方式。公務員相互推託、不負責任的態度,才是造成公文贅言贅字、語帶含糊的根本理由。

 

  --本文原刊於 2011-04-22 中國時報「咱的社會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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